临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(第17号)
来源:县卫健委 日期:2020-02-14 浏览
  为更好发动全民参与疫情防控工作,筑牢临泉县疫情防线,落实各类发热人员“早发现、早隔离、早报告、早治疗”,共同监督有关人员按规定实施隔离或定点健康观察,防止疫情输入,防止疫情输出,防止疫情扩散,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1.凡提供未主动到社区、小区及卫生部门登记信息和到指定医疗点治疗的有发热症状人员(含疫情发生地或疫情发生地以外的)并查实属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有关线索者(含村医、基层干部、商超及药店经营者),奖励200元。

  2.凡我县各个交通卡点规范移送被确诊的,奖励200元。

  3.凡提供未主动到社区、小区及卫生部门登记信息的疫情发生地人员或与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者的有关线索并查实者,奖励200元。

  4.凡提供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,且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社区、小区登记并故意隐瞒相关线索者,奖励100元。

  5.凡提供出租屋或其他住所接纳、容纳疫情发生地人员未主动上报居住相关线索者,奖励100元。

 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,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;对恶意举报、诬陷他人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,奖励最先举报人。举报线索信息经查证属实的,由临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兑现。举报监督电话:110(临泉县公安局)、0558-5398769(县疾控中心)。

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自动失效。本通告最终解释权为临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。

  临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
  2020年2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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